| 医疗事故新条例实施6种情况医务人员免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了六项免责条款,这些情况下病人发生的人身伤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例如手术适应症明确,医务人员操作无误,但病人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肝、肾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的供血规定,医务人员为病人提供血源前必须进行查验。但在目前的医学检测水平下,不少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如爱滋病)只能通过检测抗体确定血液的安全性。由于并非直接检测病毒抗原,接受输血的病人如果感染疾病,医务人员操作没有过失,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主要是指有些病人因为理解水平等原因,不按医嘱服药或者私自服药;有个别患者处于其它动机,对医务人员隐瞒过去的病史或真正的症状;或不配合医务人员制定的合理治疗措施。病人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造成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此外,目前临床上有不少新的诊疗项目,要在病人身上试用。如果是经过国家有关部批准用于临床试验的药物、试剂、治疗仪器,在充分陈述了使用目的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征得病人本人同意并签字使用的,发生的不良后果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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