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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医疗事故的责任和鉴定程序

1、四种责任框定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用四种程度,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它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它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这四种责任是专家鉴定组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从而判定医疗过失行为严重程度的标准。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不得违犯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要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专家鉴定组成员,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这个办法同时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鉴定由专家鉴定组推选的组长主持,组长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的专家担任,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一方不超过3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时间可以提问,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四、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织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3、法医可以参与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给人们吃下的一个“定心丸”是: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将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医疗技术专家组成。要求是: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受聘于医疗卫生结构或医学教学、科研结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常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故虽没有在医疗卫生结构过失,但符合其它条件的,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由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库中的专家参加鉴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在确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后,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如果专家的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或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医疗事故实行独立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引入:第三方:——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意味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受行政部门命令左右。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将至少保存20年
做出鉴定结论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及相应材料将由医学会存档,至少保存20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要保存的材料有: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果、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复制的有关病历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