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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困难群众走出困境是我们党和各级政府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他们摆脱困境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有:
享受税收优惠 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他们在社区实现再就业,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颁发了《下岗职工从事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将在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享受营业税优惠 具体规定是: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
免征个人所税 具体政策是: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保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